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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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138號原告賀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政興 被告 黃振輝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玉齡
法官楊鑫忠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書記官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