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16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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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1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165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劉晉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叁仟肆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晉綸於民國104年5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40萬元整,借期至109年5月14日屆滿,利率約定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13.28%機動計付;上開借款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二條)。
(二)詎債務人劉晉綸自民國105年4月14日起未依約履行迄今,共計欠貸款本金新臺幣343,426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遲延利息。依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六條之規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人應立即償還,惟經屢次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鑑核,准依督促程序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維護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書記官廖美完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516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晉綸│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4.5%│││343426││2月14日起│││││元│├──────┼──────┼───────┤││││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14.5%│││││4月14日起│5月13日止│││││├──────┼──────┼───────┤││││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17.4%│││││5月14日起│2月13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