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簡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竹簡字第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94年度竹簡字第719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4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4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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