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3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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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3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31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月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93年度催字第8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94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
書記官林淑瑜┌──────────────────────────────────────────────────┐│附表:股票94年度除字第31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泰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E─一一七─七││1│10000││├──┼──────────────┼──────────────┼────┼───┼────┼───┤│002│泰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E─一一八─九││1│10000││├──┼──────────────┼──────────────┼────┼───┼────┼───┤│003│泰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E─一一九─0││1│10000││├──┼──────────────┼──────────────┼────┼───┼────┼───┤│004│泰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E─一二0─七││1│10000││├──┼──────────────┼──────────────┼────┼───┼────┼───┤│005│泰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E─一二一─九││1│10000││├──┼──────────────┼──────────────┼────┼───┼────┼───┤│006│泰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一一四─二││1│1000││├──┼──────────────┼──────────────┼────┼───┼────┼───┤│007│泰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一一五─四││1│1000││├──┼──────────────┼──────────────┼────┼───┼────┼───┤│008│泰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一一六─六││1│1000││├──┼──────────────┼──────────────┼────┼───┼────┼───┤│009│泰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一一七─八││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