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拍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拍字第73號抗告人甲○○被抗告人新竹縣關西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嚴盛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4年4月6日本院94年度拍字第7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依非訟事件法第105條規定,應繳納抗告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得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遵行者,得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1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經本院於於民國94年6月24日裁定,限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45元,逾期將駁回其抗告,該裁定已於同年6月30日送達抗告人,惟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則揆諸上開法條規定,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
書記官黎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