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037號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玖拾陸元元,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第300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1,196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600元計21,796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書記官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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