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281號公訴檢察官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3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妨害自由案件,於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時,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林秋宜法官鄭子俊本件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