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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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35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聲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非訴事件程序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第二項定有明文。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票字第六七三號裁定確定,其聲請程序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聲請程序費用額為裁判費新台幣四百五十元。並依民事訴訟法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民事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5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