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056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056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05637號債權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樓法定代理人甲○○
5樓債務人乙○○債務人丙○○
樓債務人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佰肆拾柒萬參仟參佰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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