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25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77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並與附表一編號2所示不予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褫奪公權伍年。
甲○○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二所示之刑。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一所示之日期各犯肅清煙毒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一編號1所列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所列之不應減刑之罪,定應執行刑。
(二)受刑人於附表二所列日期犯肅清煙毒條例之罪,判處如附表二所列之刑,經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查受刑人甲○○於附表一、二所示日期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罪,經判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後,刑法於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需併合處罰時,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而修正後之第51條第5款,將定執行刑之上限改為有期徒刑30年,兩相比較,以舊法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意旨,定執行刑部分應適用舊法處斷。
三、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奕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書記官陳憶萱附表一┌──────┬─────────┬─────────┐│編號│1│2│├──────┼─────────┼─────────┤│罪名│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2年│褫奪公權5年│├──────┼─────────┼─────────┤│犯罪日期│78年5月28日至78年│同左│││5月29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78年度偵字│同左││年度案號│第7874號││├───┬──┼─────────┼─────────┤││法院│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同左││├──┼─────────┼─────────┤│最後│案號│78年度上訴字第2352│同左││││號│││事實審├──┼─────────┼─────────┤││判決│78年10月26日│同左│││日期│││├───┼──┼─────────┼─────────┤││法院│同上│同左││確定├──┼─────────┼─────────┤││案號│同上│同左││判決├──┼─────────┼─────────┤││確定│78年10月26日│同左│││日期│││├───┴──┼─────────┼─────────┤│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第1項│第1項│├──────┼─────────┼─────────┤│減刑後刑度│有期徒刑1年8月│不予減刑│││褫奪公權1年││└──────┴─────────┴─────────┘附表二┌──────┬─────────┬─────────┐│編號│1│2│├──────┼─────────┼─────────┤│罪名│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3年4月│││褫奪公權2年│褫奪公權3年│├──────┼─────────┼─────────┤│犯罪日期│84年8月底至85年1月│85年2月下旬至85年3│││23日│月17日│├──────┼─────────┼─────────┤│偵查機關│高雄地檢84年度偵字│高雄地檢8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7451號│第6994號│├───┬──┼─────────┼─────────┤││法院│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85年度上訴字第10號│85年度訴字第1061號││事實審├──┼─────────┼─────────┤││判決│85年2月15日│85年5月7日│││日期│││├───┼──┼─────────┼─────────┤││法院│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判決├──┼─────────┼─────────┤││確定│同上│85年5月30日│││日期│││├───┴──┼─────────┼─────────┤│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第1項│├──────┼─────────┼─────────┤│減刑後刑度│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8月│││褫奪公權1年│褫奪公權1年6月│├──────┼─────────┴─────────┤│備註│本表2案不合併定應執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