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30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理由欄貳、四、㈡中第六行關於「5萬元」記載,應更正為「35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書記官張豐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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