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5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徐原本 律師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48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自民國玖拾捌年陸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業據證人甲○○、乙○○證述在卷,並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照片、財政部臺北關稅局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等件附卷可憑,復有海洛因及包裝咖啡紙盒、巧克力外盒等物扣案可稽,犯罪嫌疑重大。又所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運輸第一級毒品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另被告係自屏東拘提到案,其於屏東戶籍地址之土地業遭政府徵收,被告目前僅係設籍該處,而被告在桃園地區復無住居所,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9月17日起執行羈押,復於97年12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再於98年2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又於98年4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訊問後,以被告丙○○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8年6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汪曉君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