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86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郭蘇興 於民國89年4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限為不定期,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惟案外人郭蘇興已於民國95年2月25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影本在卷可稽,且案外人即被繼承人郭蘇興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僅相對人乙○○為限定繼承,亦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裁定確定證明書附卷可稽。
三、嗣案外人郭蘇興分別於㈠民國89年4月25日㈡民國88年12月10日向聲請人借用㈠600,000元㈡300,000元。詎案外人郭蘇興屆期仍未依約繳納款項。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件、借據影本2件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書記官林同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