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上字第760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王稜斌 間返還借款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6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原審起訴時,依其起訴狀表明之被告即為「王稜斌」,原審亦依其主張對於被告「王稜斌」為判決,而聲請人於本件訴訟中亦從未表示其當事人實為「甲○○」之誤,從而本院判決當事人欄記載被上訴人為「王稜斌」,與聲請人之主張相符,並無一望即知之顯然錯誤,則聲請人以依照戶籍謄本之記載應為「甲○○」,而聲請更正,自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邱瑞祥法官黃麟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書記官王敬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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