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抗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1006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8年5月1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144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伍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書記官葉國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