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39號聲請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因98年度補字第139號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5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於98年6月18日以民事異議狀為之,惟本院上開核定並命補費裁定仍為初次裁定,抗告人雖以異議之名表示不服,仍應以抗告視之)。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