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8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上易字第866號上訴人至遠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朱容辰 律師被上訴人升勤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
莊乾城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林清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11月4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18日
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連正義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20日
書記官吳瑞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