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30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在臺灣新竹戒治所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甲○被訴竊盜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潘進順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至菁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