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緝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緝字第19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黃梅淑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鳳滿中華民國95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