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四八七號
原告 吳信宏 被告大華期貨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毛佛南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明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
法院書記官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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