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449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44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四四九九號
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三三七號公示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純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劉碧輝~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銀行松江分│九十年一月十六日│肆萬貳仟元│JM七四五八七二││││限公司甲○○│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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