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43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三六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四二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明發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謝梅琴~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王文慶 │合作金庫銀行六合分│九十年三月二十日│壹萬壹仟伍佰元│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