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盜匪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二0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盧憶平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盜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盧憶平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五萬元,由具保人盧憶平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因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黃紹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新怡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