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六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丙○○、乙○○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貳萬叁仟零伍拾玖元,折合銀元玖拾萬零柒仟陸佰捌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玖仟玖佰捌拾肆元,折合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國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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