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郭墀蘭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甲○○犯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二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郭墀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右具保人因被告甲○○犯偽造文書案件,經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繳納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已經逃匿,經通緝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爰檢附通緝書影本一份、通知保證人送達證書回證影本一份及保證金收據影本一份,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本院經核並無不合,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章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嚴慧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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