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簡附民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63號原告 傅士育 被告 施順文
施劍宗 上列被告施順文、施劍宗因被告施順文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潘長生
法官徐子涵法官劉芳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