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23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龔名訓具保人龔郁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龔名訓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一百年度執聲沒字第三四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龔郁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龔郁嘉因受刑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龔名訓犯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七萬元,由具保人如數繳納後(九十八年刑保字第九四號),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七萬元,由具保人於98年2月24日如數繳納,有本院九十八年刑保字第九四號保證金收據影本乙份附卷可證。嗣因該案確定後,聲請人傳喚、依法囑警拘提被告,並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被告均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時間到案執行,且現無在監、在押等情,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通知及送達證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拘票暨司法警察之拘提未獲報告書、在監在押紀錄表等附卷足佐,堪認被告確已逃匿,是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李文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書記官劉穗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