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減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減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常業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常業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1年4月間至同年11月中旬犯常業詐欺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35號(偵查案號: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466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77號,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陳欣安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8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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