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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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25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崑池 即 吳金田 之繼承人
吳吉 即 吳萬教 之繼承人 吳商輝 即吳萬教之繼承人 吳金能 吳泉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游秀鳳
陳秋杏 陳在賜 陳奕安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董瓔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2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㈠上訴人吳金能、吳泉、吳崑池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45,9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57,187元;㈡上訴人吳吉、吳商輝之上訴利益為3,783,5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57,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