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68號債務人蘇德即 蘇期鑫蘇期欣 代理人 郭佩君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債務人民國10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2、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3、說明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107年度道罰執字第200164號之執行金額及執行標的,目前執行狀況。
4、提出債務人自106年9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5、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6、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
7、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106年9月起至107年5月間,所任職早餐店之名稱及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
8、債務人任職旺福居家護理所之職稱及工作內容,並提出自107年5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業績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9、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任何社會補助或津貼﹙例如: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及金額若干。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10、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11、說明債務人現居住地之居住權源,若為租賃,應提出租賃契約影本,若非租賃,應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房貸金額繳納證明,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或房貸金額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
12、受扶養人 賀法璋 106、10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及收入證明影本。是否領取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
13、提出受扶養人賀法璋家族系統表及其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14、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八里區,所列每月生活費為新臺幣(下同)21,715元(租金7,000元,膳食費8,000元,電費、瓦斯費1,636元,交通費2,000元,醫療費50元,有線電視費500元,手機費529元,日用雜費1,000元,緊急預備金1,000元),已超過行政院主計處公布109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為18,600元(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雜支等消費性支出,惟不含勞健保費及稅賦等非消費性支出)。債務人應表明若經開始更生,是否同意撙節生活支出至上開最低生活費1.2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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