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5735號債權人曾明選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右鼎金屬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
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右鼎金屬有限公司即 詹甯鈞 ,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債務人究為右鼎金屬有限公司亦或詹甯鈞,該裁定於
108年11月28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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