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6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36562號債權人 夏傑 即新巧鋼鋁工程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DINHXUANHIEU 丁春孝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之實際住居所地。(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之
規定,聲請支付命令之限制包含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均不得聲請支付命令。)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2月17日
書記官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