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5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兆乾 被上訴人即原告 邱子祐 當事人間107年度重訴字第15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626,578元(計算式:5,518.02㎡×1,700元/㎡×28/100=2,626,57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0,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書記官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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