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24號原告台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人豪 訴訟代理人 吳玉豐 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立鵬 訴訟代理人 元曉琴 訴訟代理人 莊雅琳 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 律師訴訟代理人 姜照斌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建安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尚有應調查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書記官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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