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32號上訴人即原告 曾雄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仁修 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5,4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書記官翁美珠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