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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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32號上訴人即原告 曾雄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仁修 間請求返還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5,4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書記官翁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