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6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景智選任辯護人劉嘉堯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景智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景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於民國102年5月1日起執行羈押;於本次羈押期滿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於102年8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嗣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官以102年7月24日彰檢文收102毒偵緝23字第29144號函,向本院借提被告執行觀察、勒戒,經核符合規定,應予准許。被告既另案執行觀察、勒戒,足以確保追訴審判之進行,本件即無羈押被告之必要,應予撤銷羈押。
二、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銘壎
法官吳永梁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書記官曾靖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