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簡附民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附民字第44號原告 潘俞湞 被告 李宛 瑱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簡字第1282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郭玄義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