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342號聲請人 陳秉宗 即 陳立峯 相對人 王中興 相對人 蔡旻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蔡旻倚於如附表一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十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王中興於如附表二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十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二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蔡旻倚簽發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20紙,相對人王中興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本票13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
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2年度司票字第34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99年6月25日│10,000元│未載│101年7月25日│CH396874││├──┼──────┼───────┼─────┼───────┼─────┼──┤│002│99年6月25日│10,000元│未載│101年7月25日│CH396873││├──┼──────┼───────┼─────┼───────┼─────┼──┤│003│99年6月25日│10,000元│未載│101年7月25日│CH396871││├──┼──────┼───────┼─────┼───────┼─────┼──┤│004│99年6月25日│10,000元│未載│101年7月25日│CH396870││├──┼──────┼───────┼─────┼───────┼─────┼──┤│005│99年6月25日│10,000元│未載│101年7月25日│CH396868││├──┼──────┼───────┼─────┼───────┼─────┼──┤│006│99年6月25日│10,000元│未載│101年7月25日│CH396867││├──┼──────┼───────┼─────┼───────┼─────┼──┤│007│99年6月25日│10,000元│未載│101年7月25日│CH396866││├──┼──────┼───────┼─────┼───────┼─────┼──┤│008│99年6月25日│10,000元│未載│101年7月25日│CH396864││├──┼──────┼───────┼─────┼───────┼─────┼──┤│009│99年6月25日│10,000元│未載│101年7月25日│CH396862││├──┼──────┼───────┼─────┼───────┼─────┼──┤│010│99年6月25日│10,000元│未載│101年7月25日│CH396861││├──┼──────┼───────┼─────┼───────┼─────┼──┤│011│99年6月25日│10,000元│未載│101年7月25日│CH396860││├──┼──────┼───────┼─────┼───────┼─────┼──┤│012│99年6月25日│10,000元│未載│101年7月25日│CH396859││├──┼──────┼───────┼─────┼───────┼─────┼──┤│013│99年6月25日│10,000元│未載│101年7月25日│CH396858││├──┼──────┼───────┼─────┼───────┼─────┼──┤│014│99年6月25日│10,000元│未載│101年7月25日│CH396857││├──┼──────┼───────┼─────┼───────┼─────┼──┤│015│99年6月25日│10,000元│未載│101年7月25日│CH396856││├──┼──────┼───────┼─────┼───────┼─────┼──┤│016│99年6月25日│10,000元│未載│101年7月25日│CH396855││├──┼──────┼───────┼─────┼───────┼─────┼──┤│017│99年6月25日│10,000元│未載│101年7月25日│CH396854││├──┼──────┼───────┼─────┼───────┼─────┼──┤│018│99年6月25日│10,000元│未載│101年7月25日│CH396853││├──┼──────┼───────┼─────┼───────┼─────┼──┤│019│99年6月25日│10,000元│未載│101年7月25日│CH396852││├──┼──────┼───────┼─────┼───────┼─────┼──┤│020│99年6月25日│10,000元│未載│101年7月25日│CH396851││└──┴──────┴───────┴─────┴───────┴─────┴──┘┌────────────────────────────────────────┐│本票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2年度司票字第34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1年5月25日│10,000元│未載│101年7月25日│TH837619││├──┼───────┼───────┼────┼───────┼─────┼──┤│002│101年4月25日│10,000元│未載│101年7月25日│TH837618││├──┼───────┼───────┼────┼───────┼─────┼──┤│003│101年3月25日│10,000元│未載│101年7月25日│TH837617││├──┼───────┼───────┼────┼───────┼─────┼──┤│004│101年2月25日│10,000元│未載│101年7月25日│TH837616││├──┼───────┼───────┼────┼───────┼─────┼──┤│005│101年1月25日│10,000元│未載│101年7月25日│TH837615││├──┼───────┼───────┼────┼───────┼─────┼──┤│006│100年12月25日│10,000元│未載│101年7月25日│TH837614││├──┼───────┼───────┼────┼───────┼─────┼──┤│007│100年11月25日│10,000元│未載│101年7月25日│TH837613││├──┼───────┼───────┼────┼───────┼─────┼──┤│008│100年10月25日│10,000元│未載│101年7月25日│TH837612││├──┼───────┼───────┼────┼───────┼─────┼──┤│009│100年9月25日│10,000元│未載│101年7月25日│TH837611││├──┼───────┼───────┼────┼───────┼─────┼──┤│010│100年8月25日│10,000元│未載│101年7月25日│TH837610││├──┼───────┼───────┼────┼───────┼─────┼──┤│011│100年7月25日│10,000元│未載│101年7月25日│TH837609││├──┼───────┼───────┼────┼───────┼─────┼──┤│012│100年1月25日│10,000元│未載│101年7月25日│TH837603││├──┼───────┼───────┼────┼───────┼─────┼──┤│013│99年12月25日│10,000元│未載│101年7月25日│TH837602││└──┴───────┴───────┴────┴───────┴─────┴──┘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