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司調字第101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司調字第101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昌成陳仁永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
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昌成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合
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新台幣165,666元及利息、違約金,相
對人陳昌成迄今尚未清償完畢,竟於民國94年6月10日將門
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路○○○巷○○號建物及其坐落土
地(下稱系爭不動產)以買賣為原因,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
相對人陳仁永,致聲請人無法強制執行系爭不動產,故請求
相對人陳仁永應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
登記為相對人陳昌成所有,為此聲請調解云云。
二、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金融機構因消
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6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聲
請人為金融機構,基於信用卡、現金卡及消費借貸契約對於
相對人有所請求,且聲請人對於相對人陳昌成業已取得本院
94年度促字第57526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已得
循相關法律程序保障其權益,顯無調解必要。綜上,爰以裁
定駁回聲請人對相對人二人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