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調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調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王世當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拆墓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起訴狀上所載被告 鄧聲平
後代子孫真實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檢附被告戶籍謄本陳報本院,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
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
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於書狀記載僅被告為鄧聲平之後代子孫,未記載
被告之真實姓名及住所,致本院無從確認起訴對象,亦難以
確定其當事人能力,原告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應予補正。
為此,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
、住所、居所並檢附被告戶籍謄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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