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調字第85號
聲 請 人 王世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石公歪妹 之後代子孫間請求拆墓還地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具狀記載相對人之真正姓名及住
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
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並未記載相對人即被告之姓名及住
所,致無法達文書。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