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37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37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劉佩聰
       謝翰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曹國棟曹國強 間塗銷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其餘必要共同訴訟被告之
姓名、住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
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本件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以被繼承人 曹偉 所有繼承人
為被告,起訴始為合法,惟原告提出之起訴狀僅以被告曹國
棟、曹國強為被告,並未以全體繼承人為被告,茲限原告於
5日內補正其餘必要共同訴訟被告即其餘繼承人之姓名、住
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
訟。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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