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補字第297號
原 告 李坤 地
洪金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政杰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玉裡 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為12,467,600
元【即以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乘以系爭土地每平方
公尺之公告現值計算:(175+109)平方公尺×87,800元/平方
公尺×權力範圍2/4(原告2人應有部分各為1/4)=12,467,6
00元】,應繳第一審之裁判費為121,73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