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投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投簡字第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莊智雄

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家榮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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