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1年度斗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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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補字第177號

原告 陳冠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秋葉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8,000元(即請求被告遷讓返還房屋現值,該現值參原告提出之111年契稅繳款書所載房屋移轉價格44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書記官蔡政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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