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75號再審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再審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5,0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3,090元。
二、起訴狀所列再審原告甲○○○委任訴訟代理人乙○○之委任狀。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俊宏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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