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0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085號債權人苗栗縣卓蘭鎮農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二、聲請狀事實及理由欄記載「債務人 詹湧海 」與當事人欄及所附證物不符,如有誤寫應予更正。
三、提出債務人乙○○、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8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