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小字第801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鳳小字第801號
原 告 鳳山紫金城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堂耀
訴訟代理人 董玉明
被 告 鄧錦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0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零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
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壹仟零貳拾伍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書記官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