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小字第51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沙小字第519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被   告  謝風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壹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二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九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陸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肆仟捌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陳俞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