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839號
原 告 郭碧蕊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大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元,應
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