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83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839號
原   告  郭碧蕊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大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元,應
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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